商会章程

湖州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州市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在湖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江西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湖州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同提高江西工商企业在湖州的信誉,进一步发展湖州和江西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州市总商会委员会.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搭建商会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湖州市人民政府搞好江西驻湖的工商机构行业管理。

()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 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如遇天灾人祸,募捐自主经济。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提供介绍经营、仓储、运输、生产、住宿等场地以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介绍,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 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找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江西籍企业的整体优势。

() 制定并推选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 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第七条, 凡经湖州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江西在湖工商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和协调排忧解难;

() 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可以为兼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

()监督理事的选举、罢免活动;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以及本会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会理事、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发起罢免动议,提出处理意见,交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建工作及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

本章程经202112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湖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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